要点:高企认定的研发费用占比,按近三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计算,再按企业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分档判断(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不低于5%,5000万元至2亿元的不低于4%,2亿元以上的不低于3%)。同时境内研发费用占全部研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得低于60%。占比不够往往不是投入不足,而是归集口径不对,本文说明计算规则、归集范围与常见失误。
研发费用占比的计算公式与分档标准
高企认定的研发费用占比,按近三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计算,并按企业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分档适用不同标准。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一条,三项分档标准如下表。
|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 | 研发费用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比例要求 |
|---|---|
| 小于 5,000 万元(含) | 不低于 5% |
| 5,000 万元至 2 亿元(含) | 不低于 4% |
| 超过 2 亿元 | 不低于 3% |
计算时有两个容易忽略的规则。第一,分母是“同期销售收入总额”,即近三个会计年度销售收入之和,不是单一年度。第二,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这是与占比并列的另一项硬性条件,境外研发费用计入分子后不能使境内占比跌破这条线。
分子怎么归集:研发费用的八类范围
研发费用的归集口径,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执行,以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为准。归集范围包括八类: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设计费用、装备调试费用与试验费用、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以及其他费用。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其他费用”的限额。该项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 20%,超出部分不能计入。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的 80% 计入研发费用总额,委托境内或境外机构、个人开展研发活动均适用这一比例。
委托境外研发的费用同样按实际发生额的 80% 计入,但计入后必须复核境内研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发费用总额的比例是否仍不低于 60%。境外委托占比高的企业,容易在这一项上失分。
归集的载体是研发费用辅助账。企业应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按项目逐月归集,做到人员工时、材料领用、费用分摊都有据可查。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需要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与非研发活动之间分摊,未分摊的部分不能计入。
分母怎么取数:销售收入的口径
分母“销售收入”为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按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口径取数。销售收入与研发费用必须来自同一套经审计的财务数据,不能一边用审计报告、一边用纳税申报表,导致口径打架。
近三个会计年度指的是申报前三个完整会计年度。例如计划在某年申报,分子分母取的是前推三个完整年度的数据,成立不满三年的企业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这也是建议提前 12 个月启动准备的原因之一:研发费用辅助账需要按项目逐月归集,事后补做容易出现口径不一致。
占比不够的两种原因与应对方向
占比不达标通常有两类原因,处理方式完全不同。第一类是实际研发投入确实不足,需要调整投入结构,把本应计入研发的活动按规范立项、按项目核算。第二类是研发费用未正确归集,即企业实际发生了研发投入,但没有设置辅助账、没有按项目归集、人员工时没有记录,导致账面研发费用偏低。
实务中第二类更常见。建议先做费用归集口径诊断,把研发项目立项书、工时记录、领料单、委外合同与发票、折旧分摊表逐项对照,找出漏记与错记的部分。诊断之后再判断是否需要补充投入,避免在错误的方向上加大支出。
知识产权与研发费用是联动的:高企认定要求知识产权已获授权,处于申请中状态的专利不能计入,而发明专利常规授权周期约 15 个月。研发项目、知识产权、高新产品收入三者的对应关系,需要在申报前就梳理清楚。灵顿知识产权的科技项目申报服务覆盖研发费用归集口径诊断与申报材料组织,可与知识产权布局同步推进。
常见失误清单
以下失误在申报材料中反复出现,建议逐项自查。
| 常见失误 | 后果 |
|---|---|
| 未设置研发费用辅助账,仅按会计科目汇总 | 研发费用无法按项目对应,评审时被核减 |
| 研发人员工时未记录,全额计入研发 | 分摊依据缺失,人员人工费用被调减 |
| 其他费用超过研发总费用 20% | 超出部分不予计入 |
| 大量计入委托境外研发费用 | 境内研发费用占比低于 60%,不满足硬性条件 |
| 销售收入与研发费用取自不同报表 | 数据口径不一致,需重新出具 |
| 知识产权处于申请中状态 | 不能计入知识产权得分 |
可执行建议
建议按三步推进:第一步,用近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数据测算当前占比,对照上表分档标准判断差距;第二步,做一次研发费用归集口径诊断,重点核查辅助账、工时记录与委外合同,多数企业的差距来自归集而非投入;第三步,把研发项目立项、知识产权申请与高新产品收入核算放在同一张时间表上,知识产权需在申报时点前取得授权,发明专利应提前布局或走快速预审通道压缩周期。
来源与依据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一条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关于研究开发费用归集范围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的相关条款
本文由灵顿知识产权发布,政策条件以主管部门当年发布的正式文件为准。
